《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是我國國家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統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三條 申請注冊CN域名和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信息產業部關于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應當獲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未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和信息產業部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境內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第六條 申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資格,應當具備《域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資格,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書》。
經審查合格的申請者,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服務認證協議》和《技術許可協議》。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向簽訂協議的機構頒發認證資格證書。
第八條 獲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認證資格的,應當根據《域名管理辦法》向信息產業部申請審批。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放置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資格證書以及信息產業部批準文號。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主管部門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相關規定,為用戶提供高品質的注冊服務,并依法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約束其域名注冊代理機構,并對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記錄。
第十二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業務時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冒用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冒用注冊人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四)違背用戶意志,強迫用戶注冊多年域名服務;
(五)無故拒絕用戶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申請向用戶收取費用;
(六) 不按照用戶交納域名注冊費用的實際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費用。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資格:
(一)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未獲得信息產業部批準;
(二)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的《服務認證協議》或《技術許可協議》終止;
(三) 違反本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域名注冊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當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可以通過聯機注冊、電子郵件、書面申請等方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遞交域名注冊申請表,提出域名注冊申請,并且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域名注冊協議。
第十六條 域名注冊申請表內容應當包括:
(一) 申請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 域名持有者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單位負責人、單位所屬行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以及認證信息;
(四) 域名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所在單位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址、電話號碼以及傳真號碼。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 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 遵守《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 遵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修訂后的版本;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域名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聯機注冊系統,保證域名注冊申請者可以在線提交域名注冊申請者及注冊域名的信息;同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提供書面申請等其他注冊方式作為上述方式的補充。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上述信息。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域名注冊申請,并且根據《域名管理辦法》對域名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審查域名是否違反《域名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應當注銷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注銷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信息產業部已經受理申訴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暫停執行注銷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二級域名GOV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資料:
(一)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二級域名EDU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注冊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與注冊域名有關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及時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申請變更注冊信息時,申請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提交域名變更申請資料。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核準后,予以變更運行。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用戶的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已注冊的域名,出讓人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者經公證的域名轉讓申請表。在收到上述轉讓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核準,該域名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變更運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已注冊的域名,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者經公證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在收到上述注銷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核準,該域名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域名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被注銷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舉報后,七個工作日內審查核實舉報理由是否成立。
經過審查,舉報理由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做出注銷該域名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舉報人和相關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注銷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信息產業部已經受理申訴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暫停執行注銷決定。
經過審查,舉報理由不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向舉報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的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能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 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 距該域名續費日不滿十五日;
(三) 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但是,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確認方式向轉入方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轉入方應當保留獲得域名持有者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授權的有關證明材料。當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或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要求時,轉入方應當提供已經獲得域名持有者明確和充分授權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在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果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拒絕理由同第二十條不能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積極配合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
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爭議解決程序正式開始的通知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三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10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10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四十條 在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生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執行,并將執行情況通知域名持有者、投訴人、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七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四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年度運行費用。
第四十二條 每年域名續費截止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收續費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續費截止日之前未完成續費的域名,將暫停服務。暫停服務十五日內仍未完成續費的域名,將予以注銷。
第八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用戶投訴;投訴電話:010-62619750-3008,傳真:010-62559892,電子郵箱:supervise@cnnic.cn。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難以及時處理的,向用戶說明理由和相關處理時限。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采取相應的違約處理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網址是:http://www.cnnic.cn)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2003年2月28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辦法》同時廢止。
[ 2004年12月27日 ]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域名注冊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是我國國家頂級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統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三條 申請注冊CN域名和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冊相關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域名體系遵守信息產業部關于中國互聯網絡域名體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應當獲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為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未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和信息產業部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境內開展域名注冊服務。
第六條 申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資格,應當具備《域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資格,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書》。
經審查合格的申請者,應當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服務認證協議》和《技術許可協議》。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向簽訂協議的機構頒發認證資格證書。
第八條 獲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認證資格的,應當根據《域名管理辦法》向信息產業部申請審批。
第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放置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證資格證書以及信息產業部批準文號。
第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主管部門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相關規定,為用戶提供高品質的注冊服務,并依法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約束其域名注冊代理機構,并對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時,應當保留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申請者、域名持有者的來往文件和記錄。
第十二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開展域名注冊業務時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冒用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域名注冊服務;
(二)使用虛假信息、冒用注冊人或其他組織名義注冊域名,變相占用域名資源;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以誤導用戶、恐嚇用戶等方式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四)違背用戶意志,強迫用戶注冊多年域名服務;
(五)無故拒絕用戶索取域名轉移密碼的申請,或對此申請向用戶收取費用;
(六) 不按照用戶交納域名注冊費用的實際年限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費用。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終止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認證資格:
(一)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未獲得信息產業部批準;
(二)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簽訂的《服務認證協議》或《技術許可協議》終止;
(三) 違反本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章 域名注冊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四條 域名注冊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當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十五條 申請注冊域名,可以通過聯機注冊、電子郵件、書面申請等方式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遞交域名注冊申請表,提出域名注冊申請,并且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域名注冊協議。
第十六條 域名注冊申請表內容應當包括:
(一) 申請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務器和輔域名服務器的主機名以及IP地址;
(三) 域名持有者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單位負責人、單位所屬行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電話號碼、傳真號碼以及認證信息;
(四) 域名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繳費聯系人、承辦人的姓名、所在單位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址、電話號碼以及傳真號碼。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在域名注冊協議中保證:
(一) 遵守有關互聯網絡的法律和規定;
(二) 遵守《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 遵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修訂后的版本;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冊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將申請日告知域名申請者。
第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聯機注冊系統,保證域名注冊申請者可以在線提交域名注冊申請者及注冊域名的信息;同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提供書面申請等其他注冊方式作為上述方式的補充。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域名注冊申請后,一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交上述信息。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負責受理域名注冊申請,并且根據《域名管理辦法》對域名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審查域名是否違反《域名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應當注銷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注銷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信息產業部已經受理申訴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暫停執行注銷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二級域名GOV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時,申請者應當提交下列書面資料:
(一)蓋有申請單位公章的域名注冊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單位為政府機構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在二級域名EDU下申請注冊三級域名的規則,由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網絡中心另行規定。
第四章 注冊域名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四條 與注冊域名有關的注冊信息發生變更的,域名持有者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及時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申請變更注冊信息。申請變更注冊信息時,申請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變更確認方式提交域名變更申請資料。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核準后,予以變更運行。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的注冊信息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注冊信息提交給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未經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對用戶的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申請轉讓已注冊的域名,出讓人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者經公證的域名轉讓申請表。在收到上述轉讓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核準,該域名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變更運行。
第二十六條 申請注銷已注冊的域名,申請者應當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蓋有申請單位公章或者經公證的域名注銷申請表。在收到上述注銷申請表后三個工作日內,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核準,該域名由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反《域名管理辦法》規定,應當被注銷的域名,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舉報后,七個工作日內審查核實舉報理由是否成立。
經過審查,舉報理由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做出注銷該域名的決定,并將決定通知舉報人和相關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在收到注銷通知后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滿十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執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銷通知發出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信息產業部已經受理申訴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暫停執行注銷決定。
經過審查,舉報理由不成立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向舉報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在域名處于訴訟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期間,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轉讓或注銷被爭議的域名的申請,但域名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或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約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況下不能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一) 該域名注冊后不滿六十日;
(二) 距該域名續費日不滿十五日;
(三) 該域名處于拖欠注冊費用狀態中;
(四) 該域名持有者的主體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爭議;
(五) 該域名處于在司法機構、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處理期間。
第三十條 變更后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出變更請求。但是,域名持有者應當按照申請注冊域名時所選擇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確認方式向轉入方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轉入方應當保留獲得域名持有者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授權的有關證明材料。當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或變更前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轉出方)要求時,轉入方應當提供已經獲得域名持有者明確和充分授權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在收到轉入方的變更請求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入方和轉出方。如果轉出方明確表示同意變更,或者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發出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五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轉出方的答復,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變更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如果轉出方拒絕變更請求,轉出方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包括電子形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和轉入方,并說明拒絕的理由。拒絕理由同第二十條不能申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理由。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收到轉出方發出的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的拒絕變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變更申請過程終止;如果轉出方提供的拒絕理由不在第二十四條所列出的拒絕理由之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執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變更。
第三十五條 在更新數據庫,并變更注冊服務機構信息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形式)通知轉出方和轉入方。
第三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完成以后,轉入方應當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繳納一年的域名運行費用。該域名的使用期限將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礎上延續一年。
第六章 域名爭議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積極配合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域名爭議解決工作。
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以及該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制定的補充規則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答復;如未能在三個工作日內答復,應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在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爭議解決程序正式開始的通知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該域名不被注銷、轉讓。
第三十九條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注銷域名或者裁決將域名轉移給投訴人的,自裁決在爭議解決機構網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滿10日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予以執行。但被投訴人自裁決公布之日起10日內,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受理相關爭議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暫停執行。
第四十條 在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裁決生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執行,并將執行情況通知域名持有者、投訴人、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第七章 域名運行費用
第四十一條 根據《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注冊域名收取年度運行費用。
第四十二條 每年域名續費截止日同申請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域名到期前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通過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進行域名續費。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收續費為由,拒絕續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保留上述通知記錄。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續費截止日之前未完成續費的域名,將暫停服務。暫停服務十五日內仍未完成續費的域名,將予以注銷。
第八章 用戶投訴機制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域名注冊服務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受理用戶投訴;投訴電話:010-62619750-3008,傳真:010-62559892,電子郵箱:supervise@cnnic.cn。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訴后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難以及時處理的,向用戶說明理由和相關處理時限。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監督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行為。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將按照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的協議,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采取相應的違約處理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設立的WWW服務器(網址是:http://www.cnnic.cn)用于發布域名注冊信息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八條 根據互聯網絡和域名系統的發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等情況,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2003年2月28日實施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辦法》同時廢止。
[ 2004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