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整治行動,近日,南頭消防救援大隊監督員在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一住宅小區消防控制中心無人員值班值守,其物業服務公司涉嫌違反了《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部5號令)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該情況,消防監督員對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負責人進行了約談,詳細闡述了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隱患可能造成的嚴重危害,并依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四十五條條對該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消防控制室是單位,消防安全的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守住這道防線,才能落實主體消防安全責任,才能保障單位消防安全。
法律法規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部5號令)
第二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民用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及控制邏輯關系說明、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四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通訊員:吳道聰
◆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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