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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暫行辦法
來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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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維護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2002年冬季以后退出現役的城鎮退役士兵。
第三條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包括:
(一)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
(二)城鎮復員士官;
(三)轉業士官;
(四)政策規定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引導、扶持和幫助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市人民政府接待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具體負責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指導和介紹城鎮退役士兵進行自謀職業,社會職業培訓機構要幫助城鎮退役士兵提高就業技能,指導、介紹就業。
第五條對城鎮退役士兵實行自謀職業與重點安置相結合制度,采取各種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鼓勵城鎮退役義務兵自謀職業,并對重點對象實行安置就業。
第六條下列城鎮退役士兵為重點安置對象:
(一)在部隊獲得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
(二)二等以上傷殘軍人;
(三)轉業士官。
上述重點安置對象,在考慮本人意愿的基礎上,也可實行重點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
第七條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助制度。
一次性經濟補助采取屬地管轄原則,由市、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有關單位發給經濟補助金,市財政負責50%補助金,其余50%由各鎮(區)、入伍前所在單位負責。對符合條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轉業士官,其經濟補助金由市財政負擔。
第八條經濟補助金按下列標準發給:
(一)城鎮退役士兵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1.5倍發給;
(二)城鎮復員士官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5-2倍發給;
(三)轉業士官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3倍發給。
對城鎮復員士官、轉業士官除按前款第(二)、(三)項發給補助金外,每服役一年,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發一個月經濟補助金。
第九條申請經濟補助金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待安置期間,由城鎮退役士兵本人向鎮政府(區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遞交所在地鎮區社會事務辦;
(二)鎮區社會事務辦填寫《廣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審批表》,并報鎮政府(區辦事處)同意;
(三)鎮政府(區辦事處)與城鎮退役士兵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為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鎮區持一份,市安置辦存檔一份);
(四)鎮區社會事務辦將審批表和協議書報市安置辦批準,市安置辦對符合條件領取經濟補助金的城鎮退役士兵發給領款通知書;
(五)城鎮退役士兵憑市安置辦填發的領款通知書到鎮政府(區辦事處)領取經濟補助金。
第十條市安置辦應組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參加社會職業培訓機構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對城鎮退役士兵的職業技能培訓,在退出現役的第二年底前完成。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以自主選擇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參加市安置辦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對自主選擇職業技能培訓項目的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給予500元培訓費補貼;除符合條件由我市接收安置的易地轉業士官的培訓費補貼由市財政負責解決外,城鎮退役士兵培訓費補貼由其所在地鎮政府(區辦事處)負責解決。
第十一條建立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目標管理責任制,將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作為評選民政工作先進鎮區的重要條件,對在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建立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保障金制度,各鎮區應采取各種渠道籌集安置保障金,并加強管理,保證專款專用,統一發放。安置保障金的籌集渠道:
(一)當地財政劃撥;
(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收繳;
(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節余部分;
(四)其他可用于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的資金。
第十三條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或個體經營、創辦經濟實體的,享有下列優惠待遇:
(一)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1號)以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52號)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免登記、管理、證照、服務等有關費用。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城鎮退役士兵辦理各項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五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必須持有市安置辦出具的有關證明,才能辦理享受稅費優惠政策手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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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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