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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對現役軍人、烈屬、殘疾軍人等優撫對象的優待、優惠規定
來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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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雙擁辦:
根據市政府《關于調整城區公房租金的通知》(中府[1999]113號)的精神,我局城區公房管理所對軍人、烈屬等優撫對象給予租金減免優惠。具體如下:
一、對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的離休干部給予全免租金優惠。
二、對烈屬、省級以上勞動模范、五保戶、鰥寡孤獨的租戶,給予全免租金。
三、對殘疾復退轉業軍人給予減免租金。
四、對解放戰爭時期的離休干部,給予減免50%租金。
符合上述租金減免條件的承租戶,出示有關證件、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到公房所在地公房分所辦理有關租金減免手續。
中山市國土資源局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現行對軍人的優惠政策
一、稅務登記費用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免收辦理稅務登記證工本費。(中山國稅發[2004]34號)
二、增值稅
殘疾軍人個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4]4號)
三、所得稅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2003]26號)
(二)自2004年1月l日起,對以下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
1.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2.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對于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財稅[2004]93號)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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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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