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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2026中山兩會
發布時間:2026-02-05 來源:中山+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二十二號)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已于2026年2月5日由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次會議主席團
2026年2月5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09年1月16日中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6年2月5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的議事制度,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法定程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兩個月內,由上屆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 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代表應當依時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向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向所在代表團請假,由代表團向大會秘書處報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開會預定的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草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計劃草案,預算執行情況與預算草案等,一般應于會議舉行十日前發給代表征求意見。

準備提請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必要時,可以在會議舉行前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臨時召集的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根據工作需要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視代表人數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的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

第十條 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選舉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及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各代表團在預備會議舉行前召開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主席團主持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獲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負責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和會議有關事項的審議意見,或者就有關議案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提出建議,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有關重大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等有關委員會,在主席團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在本屆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辦理主席團交辦的事項。

秘書處可設若干會務組,在秘書處領導下負責辦理會議的各項具體事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大代表的,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在本市選出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代表大會會議。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應公開舉行。

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會議簡報、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會議舉行情況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報道。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議日程,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屬于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議案審查委員會應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一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和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可以邀請提案人、有關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二條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可以在表決前提出書面修正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交大會審議,或由主席團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提案人向全體會議作關于該法規草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并由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二十四條 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時,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作進一步研究后審議通過,并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包括預算修正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對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在閉會期間進行審議、提出報告,或者交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委托有關工作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報告。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以適當形式及時向代表反饋,并印發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二十七條 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移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代表團審議后,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全體會議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計劃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并向主任會議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計劃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后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向代表大會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計劃草案報告、計劃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報告、預算草案的,由各代表團和財政經濟委員會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印發代表,并由主席團決定將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一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經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要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二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三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應當派負責人到會。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就議案和報告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四條 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復。如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由受詢問機關提出請求,經會議秘書長或有關代表團團長同意,可以在閉會后作出答復。

第三十五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工作部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的事項應屬于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不宜涉及下列事項:

(一)屬于代表個人利益的問題;

(二)進入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答復。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在主席團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代表團應當將答復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提出質詢案和答復質詢案的情況書面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對書面答復提出意見。

提出質詢案半數以上的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團交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如涉及問題復雜,受質詢機關提出請求推遲答復的,經主席團或者提出質詢案半數以上的代表同意,可以在閉會后兩個月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七條 質詢案在主席團作出處理決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代表大會依法選舉。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條 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應依法制定選舉辦法。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交代表團審議,在大會提名推薦候選人前,經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條 選舉結果和候選人的得票數,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并向大會宣布。

第四十一條 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組織。

第四十二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大會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后,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市出席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區選民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經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后,須報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由本市選舉的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在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對資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十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與表決

第五十一條 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經主席團常務主席同意,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

代表要求印發書面意見的,經大會秘書長同意后,由大會秘書處作出安排。

第五十三條 代表在每次全體會議上或者代表團會議上的發言時間由會議執行主席或者代表團團長在每次會議上確定。

大會秘書處根據需要,可以將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代表。

第五十四條 代表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由主席團確定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五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決議、決定,有修正案的,先對修正案進行表決。

第五十六條 表決議案、決議、決定,需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參加方為有效,獲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解釋;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 陳雪琴 二審 魏靜文? 三審 程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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