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炎熱、降雨頻繁,蚊蟲進入快速繁殖期,登革熱、基孔肯雅熱等蚊媒傳染病傳播風險增大。及時消除室內外蚊蟲孳生條件,防范病媒傳播風險,既是守護健康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定的義務。
為切實保障群眾健康,中山市市鎮兩級衛生執法部門近期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開展監督指導,切實壓實各重點場所疫情防控責任,對防控不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依法依規追究了相關法律責任。
【案例一】
不清積水、蚊蟲孳生
一幼兒園被處罰
7月31日,中山市衛生健康局應急督導組采用“四不兩直”方式,在對神灣鎮進行督導檢查時發現,一家正在開展幼兒托管服務的幼兒園內存在多個無蓋積水容器,且多條積水輪胎內可見有孳生的蚊蟲游動,該幼兒園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以及《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照《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六十九條以及《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幼兒園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水培養蚊”隱患大
美發店被處罰整改
民眾街道衛生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有兩家美發店的水桶和水養植物容器中有活體蚊幼蟲,存在傳播蚊媒傳染病的風險。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當場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強調清理蚊媒孳生地是阻斷疾病傳播的關鍵環節,要求立即清理所有積水容器及水養植物,徹底消殺店內環境,并嚴格落實日常衛生管理,定期檢查維護防蚊設施,堅決杜絕蚊蟲孳生。
【案例三】
病例監測防控不力
兩診所被責令整改
火炬開發區衛生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兩家診所的醫師在接診發熱患者時,未詢問患者蚊蟲叮咬等流行病學接觸史,且在未檢測排除登革熱、基孔肯雅熱的情況下擅自接診發熱患者,違反了傳染病預檢分診相關規定。經查,這兩家診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四】
關系員工健康安全
企業須扛起防疫責任
南頭鎮衛生執法人員對轄區內兩家企業開展蚊媒傳染病防控監督檢查時,發現一企業辦公室大廳、后院區域的花瓶、魚缸等積水容器以及一企業廁所區域的紅色地拖桶內存在較多蚊幼蟲,存在防疫漏洞。衛生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相關企業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企業立即清除所有積水容器中的積水,消除蚊蟲孳生隱患。
【普法鏈接】
防控蚊媒傳染病是全社會共同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第四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完善防鼠、防蠅、防蚊、防蟑螂設施,及時清除積水、垃圾,密封糞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第四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住宅小區、建筑工地、集貿市場、花卉市場、公園、公共廁所、資源回收站、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統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場所和設施,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病媒生物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住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廣東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除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外,還應當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經常清疏下水道、溝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內外積水,控制蚊蟲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蒼蠅的物質應當有容器裝載并加蓋,日產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糞便,糞池、糞缸應當嚴密封蓋,住宅區栽種花木不得施用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完善防蚊、防蠅、防鼠設施,堵鼠洞,填縫補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參與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罰款:
(一)單位、住戶的下水道、溝渠、容器積水孳生蚊幼蟲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住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位、住戶堆積垃圾或者糞池、糞缸不密封而孳生蠅蛆的,給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住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室內病媒生物密度超過本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標準的,給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處以罰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 袁鳳云 二審 韋多加? 三審 吳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