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企逃稅案件,被告單位康某游藝機有限公司(下稱“康某公司”)被判處罰金40萬元,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梁某堯因逃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康某公司通過少列銷售收入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累計逃避繳納稅款32萬余元。其中,梁某堯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的2014年、2015年,企業分別逃稅5萬余元、14萬余元,占當年度應納稅額比例達11.54%與28.86%。
2019年10月,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依法向康某公司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案發前,企業雖補繳部分款項,但梁某堯作為逃稅行為發生時的直接責任人(2014-2015年在職),未按要求補繳其任職期間對應的稅款。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逃稅行為若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接受行政處罰,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堯作為納稅人康某公司實施部分逃稅行為發生時的直接責任人員,且是該期間逃稅行為的獲益者,依法應當對該時段的逃稅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逃稅罪。
此案不僅暴露企業財稅失信問題,更以司法判決重申誠信納稅是市場經濟的生命線。本案主審法官強調,單位逃稅案件中,即使直接責任人員已離任,若其未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或接受行政處罰,仍需承擔刑事責任。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企業的法定義務,切勿心存僥幸,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編輯 曾淑花? ?二審 韋多加? ?三審 程明盛
記者 付陳陳 通訊員 吳娟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