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新聞發布會,由該局總工程師鄧耀杰對新修訂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

近日,生態環境部修訂發布《辦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刪除了與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的規定以及《條例》已明確規定的內容,總的來說,管理對象更加全面、審批流程更加規范、依證監管更加明確。
為更好服務企業,《辦法》還提出進一步優化流程和簡化材料相關要求,提出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不再強制要求提交紙質材料,基本信息變更情形、延續情形無須提交承諾書和副本,變更內容可載入變更、延續記錄、不再強制重新換發副本,對于遺失補領不再強制要求紙件補領,不再規定提交書面執行報告,已經辦理排污許可證電子證照的鼓勵自行打印排污許可證。
新《辦法》進一步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審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實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相較之前,此次修訂一大變化便是將排污登記單位納入管理范圍。
新版《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后,排污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分別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在提交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或者重新申請材料前,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基本信息和擬申請許可事項,并提交說明材料。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編輯 陳家浩? 二審 朱暉? 三審 程明盛
記者 閆瑩瑩 通訊員 肖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