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4月15日獲悉,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時,對出借人王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采取隱瞞事實真相、夸大借款數額、虛假陳述等手段的虛假訴訟行為罰款10萬元。
在該案一審中,王某憑借款合同及銀行流水訴請借款人陳某償還借款本金43萬元及利息。陳某則表示,自己借款本金僅為10萬元,他在收到43萬元轉賬款后應王某要求取現33萬元返還,否則王某不愿出借款項。
王某則口口聲聲說自己“轉賬43萬元后就馬上走了,沒有看到陳某取現金,也沒有收過他說的33萬元?!?/p>
事態轉機出現在二審時,借款人陳某提供了新證據——借款當天的錄音材料。“陳某,我們的協議是這樣的,這里寫43萬元,到時取回33萬還我……”錄音證實王某向陳某轉賬43萬元后,馬上讓陳某取現歸還33萬元,陳某實際借款本金為10萬元。
法院認為,王某在借貸過程中通過制造銀行流水、簽訂虛高金額借款合同的方式虛增債務33萬元,且為了隱瞞真實的交易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收繳陳某的電子設備;為了獲取非法利益,王某在向一審法院保證如實陳述的情況下,仍對出借事實進行了虛假陳述,其行為嚴重妨害了案件審理與司法秩序。
最終,法院依法對王某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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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在借款人未償還虛高“借款”時,借助虛假訴訟手段“索債”,意圖借助司法機關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嚴重干擾正常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惡劣,還涉嫌其他犯罪。
對其開出10萬元“罰單”表明,中山法院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中的虛假訴訟行為,維護民法典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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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余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