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6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國務院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所頒布的一項重要決定。
與醫療機構息息相關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也在本次修改之列,對醫療機構幾類違法行為的處罰進行了重大調整: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罰款金額上下限調整,上限均被提高至10萬元。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增加“沒收違法所得”處罰種類。
此外,《決定》取消部分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將診所執業登記由審批改為備案,同時新增了未經備案執業和診療活動超出備案范圍的法律責任。
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和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為,明確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圖讀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重要修改:
責任編輯:龍慧